2010年《中级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14)
三、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一)抵押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解释: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解释: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只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有效。
(6)交通运输工具。
2、不能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解释: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耕地不能抵押);
(3)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共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解释:当事人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解释: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查封、扣压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3、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4、 共有财产
(1)“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2)“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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