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法》: 合同法律制度(16)
(四)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②主债权的利息;③主债权。
3、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提示: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5、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6、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7、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8、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例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答案:AC
(五)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大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小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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