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法》辅导: 第一章节(5)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 |
对所附条件有要求:(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是不确定的事实;(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4)是合法的事实;(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
附期限 |
所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
解释: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期限一定会到来)。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重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1】无效的民事行为应结合“民事行为实质有效要件”来理解记忆:其中第1、2条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第3条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第4—7条属于“违反了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
【解释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肯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果不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重点)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时效。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行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5)、撤销权的效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相关知识点: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的合同,一经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
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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