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法》辅导: 第一章节(12)
(二)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判断题)
【例题】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无论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都可以同时申请行政复议。 ( )
【答案】×
2、 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级复议)
【例题】乙公司对甲市A区国税局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乙公司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
A、A区人民政府
B、甲市国家税务局
C、A区国家税务局
D、甲市人民政府
【答案】B
解析: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 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除有特殊情况外,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解释:除有特殊情况外是指:(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 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法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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