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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中级经济法: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13)

更新时间:2010-05-07 09:12: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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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一)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1、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1%-5%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一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一l0%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重点)

  l、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犯此罪并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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