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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计职称冲刺模拟试题(4)

更新时间:2010-05-10 15:02: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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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2007年3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一栋住宅楼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007年8月,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未予理睬。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

  问题:

  (1)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权是否设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抵押权没有设立。根据《物权法》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

  (2)B银行可否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并说明理由。

  【答案】B银行可以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根据《合同法》规定,贷款人有权依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B银行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依法可以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3)如果A公司无力偿还借款,B银行可否直接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并说明理由。

  【答案】如果A公司无力偿还借款,B银行可以直接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

  2、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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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2)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答案:(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答案:(4)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答案:(5)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答案:(6)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答案:(7)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答案:(8)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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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900万元。其中,2007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

  2007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00万元。

  ③应付账款9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0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B)应付丙公司2005年9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6年8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7年8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的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007年8月1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3)2006年7月,甲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230万元的财产。

  (4)2007年6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仍向债权人戊公司清偿了90万元。

  (5)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

  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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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本题中,保全措施解除后,办公楼应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乙公司可以申报400万元的破产债权。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答案】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3)对于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担保,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的时间超过了1年。

  (4)对于甲公司隐匿230万元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追回?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有权追回。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

  (5)对于甲公司向其债权人戊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案】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6)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答案】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股东补缴出资额80万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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