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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会计实务》辅导:会计凭证(5)

更新时间:2010-05-21 09:01:0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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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计凭证的传递与保管

  (一)会计凭证的传递

  (二)会计凭证的保管

  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主要有:

  1、会计凭证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的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会计凭证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证种类、凭证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3、会计凭证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证。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可以复制。

  4、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说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对于各种重要的原始凭证,如押金收据、提货单等以及各种需要查阅和退回的单据,应另编目录,单独保管。

  5、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6、严格遵守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2007年判断题】企业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且无法取得证明的,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

  答案:对

  【2004年判断题】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借出。( )

  答案: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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