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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11)

更新时间:2010-06-09 08:53: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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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汇票承兑

  1、提示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效力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

  提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举例:A向B签发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D在提示付款期间内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但银行以出票人A存入账户的资金不足为理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银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假设D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那么承兑银行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D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银行仍要对D承担票据责任。但是D丧失对前手背书人B和c的追索权。

  【例题】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承兑人的票据责任解除。( )(2006年)

  答案:×

  五、票据保证

  1、保证的记载事项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1)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3)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为2人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附条件总结:

  (1)背书:背书附条件时条件本身无效,背书是有效的;

  (2)保证:票据保证时不能附条件,如果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3)承兑:承兑不得附条件,如果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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