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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13)

更新时间:2010-06-09 08:56:0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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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追索权

  汇票追索权,也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指付款人拒绝付款,或者拒绝承兑,或者由于其他法定原因预计在票据到期时得不到付款的,由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以及有关费用的一种票据权利。

  1、追索权的主体

  追索权的主体包括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追索权人包括最后持票人和已为清偿的汇票债务人。被追索人是指追索权人行使追索权所针对的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

  2、追索权的客体

  (1)最初追索权的客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客体。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即可从持票人处取得票据、有关拒绝证明和利息、费用的收据,并可据此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票据法》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2007年)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D中所说的利润损失是不包括的。

  3、追索权的要件

  (1)实质要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有( )。(2008年)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B、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的

  C、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逃匿的

  D、汇票到期日前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答案:ABCD

  (2)形式要件

  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解释: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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