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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18)

更新时间:2010-06-13 08:53:1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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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被追索人在向持票人支付有关金额及费用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下列各项中,属于被追索人可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清偿的款项有( )。(2007年)

  A、被追索人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利息

  B、被追索人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C、持票人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的费用

  D、持票人因票据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答案:ABC

  解析:根据规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选项D中所说的利润损失是不包括的。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3、追索权的要件

  (1)实质要件

  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②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③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④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有( )。(2008年)

  A、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B、汇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的

  C、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逃匿的

  D、汇票到期日前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答案:ABCD

  (2)形式要件

  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解释: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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