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22)
综合题演练
1、(2008年考题)2006年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当年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
答案:(1)F公司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包括:E公司、B公司、D公司和A公司。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C公司是否有当然的付款义务? 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能否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2)C公司没有当然的付款义务。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则不能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假设条件中,C公司以其与出票人A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F公司是不符合规定的。
(3)本案中,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谁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3)被保证人为A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中,该汇票未经承兑,因此出票人A公司为被保证人。如果D公司对F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则D公司可以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本题中,被保证人为出票人A公司,因此保证人D公司清偿票据款项后只能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
2、【2006年考题】A公司为支付货款,于2005年3月1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见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其后,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后E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2005年3月25日,F公司持汇票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以A公司未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5年3月27日,F公司向A、B、C、D、E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B公司以F公司应先向C、D、E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C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背书所附条件是否具有票据上的效力?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B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2)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背书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C公司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3)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背面上记载“不得背书”,字样的,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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