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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所得税法律制度(20)

更新时间:2010-06-24 08:53: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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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

  1、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我国税法规定扣除标准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分国又分项”计算限额。

  2、纳税人在境外实际已纳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应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提示:

  (1)企业所得税:分国不分项

  某国限额=某国应纳税所得额×25%

  应纳税额=汇总(境内、外)-已纳税额与限额较小者

  (2)个人所得税:分国又分项

  如果已纳税额大于限额,补差额。

  【例题】中国公民王先生在A国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00元。计算在我国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答案:

  应纳税额=30000×(1-20%)×20%=4800(元)

  王先生从A国取得应税所得在A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的抵免限额为500元。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4800元,低于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4300元(4800-500)。

  五、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一)下列各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等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馆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条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1、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3、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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