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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相关财政法律制度(5)

更新时间:2010-06-25 08:54: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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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政府采购的质疑与投诉

  1、质疑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商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2、投诉

  (1)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3、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1、资产使用的限制性规定

  (1)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2)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3)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4)对行政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行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同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例题】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C、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D、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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