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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相关财政法律制度(10)

更新时间:2010-06-30 08:35: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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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法律制度

  一、财政违法行为概述

  1、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包括三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二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三是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执法主体是一定形式的组织,不是自然人。

  【例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违法行为执法主体的有( )。(2007年)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

  C、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

  D、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答案:ABCD

  2、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国家机关;②企业;包括所有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④个人;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

  (二)财政违法行为种类与制裁措施

  《条例》共规定了16类财政违法行为,涉及到不同的违法主体,并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包括处罚、处分和处理措施。

  1、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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