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4)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重整计划的制定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3)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例题】我国破产法规定,在重整计划提交表决前,下列哪些原因会导致提前终止重整程序( )
A、债务人的经营计划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拯救的可能性
B、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C、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管理人无法履行职务
D、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答案:ABCD
2、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提示:重整计划不得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3、重整计划的通过方式
(1)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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