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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7)

更新时间:2010-07-21 09:22:0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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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例题1】下列有关和解协议效力的表述中,不符合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2007年)

  A、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

  C、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无效

  D、债务人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和解协议的效力。根据相关规定,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例题2】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

  答案:×

  四、和解协议的终止

  1、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方面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3、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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