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0)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更换,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
3、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解释:刑事处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不包括刑事拘留。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机构或人员中,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有( )。 (2008年)
A、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B、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C、因贪污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D、破产企业的债权人
答案:AB
解析:根据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包括破产企业的债权人、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员、破产企业的投资人等);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是( )。
A、与债务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B、因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C、现在担任债务人的财务总监
D、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答案:ACD
解析:《企业破产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AC项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题正确答案应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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