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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会计法律制度(18)

更新时间:2010-08-11 08:50:4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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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重点)

  1、应当办理交接的情形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人员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会计工作临时交接

  (1)会计工作临时交接,适用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例题】某国有企业会计科出纳员因工作调动需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负责监交的人员应是( )。(2003年)

  A、该单位一般会计人员

  B、该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C、该单位负责人

  D、当地财政部门派出人员

  答案:B

  4、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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