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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8)

更新时间:2010-08-11 08:58: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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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但是,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解释:这里“应当追回的财产”包括:

  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的财产处理行为依法被撤销涉及的财产;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数额;

  ③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的财产、虚构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④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例题】20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当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06年6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2007年4月1日,债权人乙发现甲在2004年9月1日将一台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丙企业,根据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并在一定期间内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该期间为( )。(2007年)

  A、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B、2006年6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

  C、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

  D、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

  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特定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破产人的保证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C是保证人,当A的破产程序终结以后,B只分回90万,对不足的90万元,应该由保证人C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提示:(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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