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级经济法》:法和经济法的概念(2)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至尽经过4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特别行政区法律;
(7)行政规章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
注意: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表格
形式 |
制定机关 |
|
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 |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 |
— |
|
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
地方政府规章 |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
|
国际条约、协定 |
国家之间 |
【例题1】下列法的形式中,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国际条约
B、立法法
C、宪法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答案:C
【例题2】下列选项中那些不是我国法的主要形式包括( )。
A、判例
B、宪法
C、法律
D、裁定书
答案:AD
【例题3】在我国,法律是指由(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A、国务院及各部委
B、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全国人大及省级人大
答案:C
2、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2)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3)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4)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5)国际法和国内法
这是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所作的分类。
(6)公法和私法
这种划分方法,始于古罗马法学家,在法学界中得到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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