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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流转税法律制度(17)

更新时间:2010-09-29 08:44:4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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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例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下列各项中,可以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的有( )。

  A、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用于生产化妆品

  B、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玉石用于生产首饰

  C、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用于生产小汽车

  D、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用于生产卷烟

  答案:ABD

  解析: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用于生产“轮胎”的,才可以抵扣消费税。

  2、扣税方法: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生产领用数量×单价×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五)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额或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核定其计税价格,其中,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3)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消费税。

  【例题】(2008年)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的,计算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 )。

  A、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B、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低销售价格

  C、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D、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计税依据中的特殊情况。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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