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2011年《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21)

2011年《中级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21)

更新时间:2010-10-13 09:03: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第九节具体合同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有偿合同。

  1、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即订立所有权保留条款。

  解释:(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3)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息”归买受人所有。

  (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例题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

  A、合同成立时

  B、合同生效时

  C、标的物交付时

  D、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

  答案:C

  【例题2】乙向甲购买10台新型计算机,双方订立了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项下计算机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

  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甲方交付时起转移

  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

  D、如果双方约定,甲方先行交付计算机,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该约定有效

  答案:BD

  【解析】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D

  【例题3】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息归买受人所有。( )

  答案:√

  2、检验期间

  (1)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2)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会计职称考点串讲(电子书)下载汇总

    环球网校会计职称辅导新增多种套餐五折优惠

    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中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会计职称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