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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流转税法律制度(28)

更新时间:2010-10-19 08:48:1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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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能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例题】根据关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应计入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的有( )。

  A、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

  B、由买方负担的经纪费

  C、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D、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答案:A

  解析: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不能计入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经纪费应计入。

  2、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对于进口的货物在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有一些特殊方法。关注以下内容:

  (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费、保险费及其相关费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租赁方式进口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4)对于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9)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例题】某机构2007年1月1日进口汽车一辆,因其特定用途,免征关税。海关对其监管年限为4年。2009年1月1日,因出售该进口汽车,不再属于免征关税范围。海关审定的该汽车原进口时的价格为30万元,关税税率20%。计算应补缴的关税。

  【答案】完税价格=30×(1-2÷4)=15(万元)

  应补缴的关税=15×2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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