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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

更新时间:2010-10-26 08:49: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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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及种类(了解)

  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银行结算账户种类

  (1)按存款人分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包括零余额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掌握)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核准制:央行核准开立的账户——4个:(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制:央行备案开立的账户——3个:(1)一般存款账户;(2)其他专用存款账户;(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例题】下列银行账户中,需要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的是( )。

  A、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一般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答案:BD

  3、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

  (1)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2)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1)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2)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3)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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