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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3)

更新时间:2010-10-29 08:59:1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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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

  法律行为从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除上述分类外,还有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等分类方法。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形式有效要件和实质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公证形式、登记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法律一般以年龄、精神和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公民行为能力的依据: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一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者16一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

  对所附条件有要求:(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2)是不确定的事实;(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4)是合法的事实;(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附期限

  所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

 

  解释: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期限一定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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