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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支付结算法律制度(9)

更新时间:2010-11-01 08:54: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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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票据的权利与责任

  1、票据的权利: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以下情况: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因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对行使付款请求权时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 )。(2008年)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汇票的背书人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付款人。商业汇票的承兑人、支票的付款人、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均是票据的付款人。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不包括付款)。

  提示: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例8-7(P331)】2006年2月26日,G市C企业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经G市D银行承兑,收款人为H市E企业,E企业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F公司因购买生产原料未背书就将汇票交付给了M公司。之后,M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H市B公司。2006年8月26日汇票到期后,B公司填写了委托收款凭证并附上该银行承兑汇票,经其开户银行A向G市D银行发出委托收款申请。G市D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后,以“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予以退票。分析D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类推。只要票据背书在形式上是连续的,票据付款人就应无条件付款;反之,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本例中,F公司未做背书就将汇票交付给了M公司,导致了该汇票背面签章不衔接,形成背书不连续;而B公司在接受汇票时,则未做背书连续的审查。因此根据上述规定,D银行予以退票的做法是正确的。

  【例题】根据《票据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行为的有( )。 (2002年)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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