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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法》:经济法律关系(7)

更新时间:2010-11-02 09:04: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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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解释:罚金与罚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刑罚的种类之一,由人民法院依法实施;后者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一般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

  【例题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刑罚种类的是( )。(2006年)

  A、拘役 B、罚款 C、罚金 D、没收财产

  【答案】B

  【例题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是( )。(2007年)

  A、记过 B、罚款

  C、行政拘留 D、没收违法所得

  【答案】A

  【解析】选项A属于行政处分,选项BCD属于行政处罚。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仲裁(平等的主体)

  2、行政复议(不平等的主体)

  3、诉讼

  ①民事诉讼(平等的主体)

  ②行政诉讼(不平等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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