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2011年《初级经济法》:房产税法律制度(3)

2011年《初级经济法》:房产税法律制度(3)

更新时间:2010-12-06 09:01:5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例题】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是( )。

  A、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B、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C、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D、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答案:AC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大纲汇总 

    环球网校会计职称辅导新增多种套餐五折优惠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中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中级会计职称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会计职称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