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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经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5)

更新时间:2010-12-15 09:02:4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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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5、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例题】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如果外国合作者申请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该审查批准机关是( )。(2002年)

  A、人民银行

  B、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

  C、财政税务机关

  D、工商管理机关

  答案:C

  三、合作期限

  1、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订明。

  2、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

  3、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1、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提示:(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2)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化,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注册资本

  (1)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出资方式

  (1)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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