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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级经济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16)

更新时间:2010-12-17 09:19:3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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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的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①经营期限届满;②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③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④破产;⑤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⑥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的事由已经出现。

  6、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例题1】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下述事项中,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有( )。

  A、增加注册资本

  B、转让注册资本

  C、抵押企业财产

  D、转让财产

  答案:ABCD

  【例题2】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 )(2007年)

  答案:×

  解析:根据规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例题3】某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外资企业依法解散时,根据外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的是( )。(2007年)

  A、债权人代表

  B、有关主管机关代表

  C、该外资企业董事长

  D、某外国注册会计师

  答案:D

  解析:根据规定: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本章主要掌握内容有: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和出资;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出资额的转让、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财务会计管理;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与合作条件、组织形式和织织机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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