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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税收与税法概述(1)

更新时间:2010-12-24 08:57:2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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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

  二、税法的概念

  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程序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实体法具体规定了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内容。税收程序法具体规定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内容。

  【例题】下列税收法律中,属于税收程序法的是( )。(2008年)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答案:B

  三、税法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1)征税主体。征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等。

  (2)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这种权利主体的确定,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原则”,即在华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等,凡在中国境内有所得来源的,都是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纳税主体。

  2、税收法律关系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内容,也是税法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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