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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初级经济法》预习:经济法概念(15)

更新时间:2011-01-14 10:01:1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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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判决和执行 $lesson$

  1、审理和判决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执行

  (1)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对于调解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则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2)执行措施(9项)

  【例题】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各项中,属于法院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 )。(2008年)

  A、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B、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C、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D、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的判决和执行。对于民事案件,法律规定了9种不同的强制执行措施,选项ABCD在这9种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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