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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预习辅导:票据法律制度(17)

更新时间:2011-03-08 09:22:3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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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支票 $lesson$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1)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2)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提示: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适用汇票的有关规定。

  2、支票的出票

  (1)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提示:和汇票相比,没有“收款人名称”。

  (2)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两项内容:①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②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提示:和汇票相比,没有“付款日期”。

  【例题1】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是( )。(2003年)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地

  D、出票日期

  答案:C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属于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的有( )。(2004年)

  A、付款人名称 B、确定的金额

  C、付款地 D、付款日期

  答案:AB

  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4、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

  【例题1】支票的出票人于2005年9月9日出票时,在票面上记载“到期日为2005年9月18日”,该记载有效。( )

  【答案】×

  【例题2】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6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汇票与支票区别。(1)汇票与支票都可以背书转让,所以选项A错误。(2)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是支票的特点,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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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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