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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习之 契税法律制度(9)

更新时间:2011-04-25 08:59:1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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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4、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例题】按照我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有关资源税课税数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开采或者生产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B、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C、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以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D、不能准确确定的,以税务机关折算的数量为计税依据

  答案:BCD

  解析:此题考核点是测试资源税关于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的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六、应纳税额计算

  1、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税率为定额税率。

  2、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例题13•计算题】某矿山11月份开采非金属矿3万吨(单位税额8元/吨),其中销售了2万吨,自用0.5万吨。计算该矿山11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应纳资源税税额=(2+0.5)×8=20(万元)

  提示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征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提示2: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征税数量;为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征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七、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地点

  (一)纳税时间――同增值税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例题】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8年)

  A、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B、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C、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D、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的当天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3、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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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网络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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