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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二章节(3)

更新时间:2011-06-28 08:58:5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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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变更登记(重点)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目内申请变更登记;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7、“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B、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D、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答案】B

  (四)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的法定情形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且未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分公司

  (1)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有分公司的总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2)仅是分公司被总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总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登记程序

  1、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2、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 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3、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地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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