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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

更新时间:2019-04-13 19:20:2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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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

  现将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考试分为初级资格考试和中级资格考试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凡参加两个考试年度的考生每年报名时姓名必须一致,并准确填写(填涂)档案号。

  二、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通告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通告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学历不区分财经专业和非财经专业,不强调是否具备初级会计资格或助理会计师职称。

  凡2010年考试严重违纪人员今年不允许报名参加考试,2011年考试严重违纪人员两年内不允许报名参加考试。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通告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底。凡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不得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考试前发现有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一律取消参考资格,考试后发现的,其考试成绩无效,颁发资格证书后发现的,取消资格收回证书。

  四、本通告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12年5月12、13日举行。报名时间以当地市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报名网站为“河北省会计信息网”,也可登录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报名、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1年10月22日至11月7日,补报名开通时间为2011年12月5日至15日。

  中直驻冀单位和省直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应考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当地财政局会计考试办公室规定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并参加考试。

  六、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继续采取“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考生通过网上报名后,需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考试准考证由考生自行网上打印,时间另行通知。

  七、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新的考试大纲。考试大纲由全国会考办编著,考试辅导教材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著,考生自愿购买,报名时办理订购手续,并预交书款。

  八、为保证考试客观、公正,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均制定了严格的考场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希望广大应考人员认真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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