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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2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4-13 19:14:2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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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市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lesson$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的通知》(会考〔2011〕11号)规定, 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定于2012年5月12、13日举行。现就本市2012年度考试报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1.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即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即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即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即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取得博士学位。

  4.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等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5.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考试科目

  1.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和“中级会计实务”。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部分科目合格后,由市考试管理机构核发成绩通知单。

  三、报名时间和考试时间

  1.报名时间:2011年11月4日至11月10日(含星期六、日),补报名时间为2011年12月13日至15日。

  2.考试时间:2012年5月12日至13日。具体安排如下:

  5月12日9:00-11:30经济法基础9:00-11:30财务管理

  14:00-17:00初级会计实务14:00-17:00中级会计实务

  5月13日 9:00-11:30经济法

  四、报名办法

  1.2012年本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具体报名办法及流程详见上海财政网(www.czj.sh.gov.cn)相关公告。

  2.在报名规定期限内,考生可向各区县咨询服务点了解网上报名相关事项(各区县咨询服务点地址及电话见附件)。

  五、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的考试大纲,考试用书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和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可于网上报名时直接在网上订购。

  六、报名费用

  根据本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报考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每科应交考务费40元。报名费、考务费以及订购考试用书的款项等,均应在报名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一次付清。

  七、其他事项

  1.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及会计诚信体系建设,本市继续实行考试报名承诺制度。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伪造、虚报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资历证明的,将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规定,由本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对考试合格人员,继续实行验证领取合格证书的办法。对不符合报名条件、违反承诺条款的考生,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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