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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预习:具体合同内容详解(1)

更新时间:2011-11-23 09:32:2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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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买卖合同$lesson$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最典型的有偿合同。

  1、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1)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权保留条款)。

  解释:(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3)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息”归买受人所有。

  (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例题1】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为( )。

  A、合同成立时

  B、合同生效时

  C、标的物交付时

  D、买方付清标的物价款时

  答案:C

  【例题2】乙向甲购买10台新型计算机,双方订立了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项下计算机所有权转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买卖合同生效时起转移

  B、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甲方交付时起转移

  C、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计算机的所有权自乙方付清全部价款时起转移

  D、如果双方约定,甲方先行交付计算机,在乙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其所有权仍属于甲方,该约定有效

  答案:BD

  解析: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D

  【例题3】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息归买受人所有。( )

  答案:√

  2、交货地点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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