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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法辅导:营业税起征点(三)

更新时间:2011-12-30 12:56:3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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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军转、残疾和下岗再就业类$lesson$

  (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5)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提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6)再就业优惠――定额减除

  招用: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7)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注意行业限制):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

  5、医疗卫生类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此政策。

  6、其他业务类

  (1)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2)自2003年8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以下8项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3)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

  (4)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5)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6)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7)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

  (8)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二是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9)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10)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11)自2006年7月1日起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1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13)自2009年1 月1 日至12月31日

  普通住房:①不足2年――差额计税;②超过2年(含2年)――免税。

  非普通住房:①不足2年,全额征税;②超过2年(含2年)――差额计税。

  (14)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15)对企业、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职工住房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16)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可以免征营业税。

  (17)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18)自2008年12月15日起,对中国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19)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例题】下列项目中,免征营业税的有( )。

  A、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

  B、残疾人员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C、咨询公司从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业务

  D、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选项ABD属于营业税免税项目;选项C不属于营业税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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