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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经济法辅导:营业税纳税义务(3)

更新时间:2012-01-10 09:26:3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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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营业税纳税期限$lesson$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提示: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3、保险公司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4、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营业税纳税期限的规定执行。

  【例题】金融机构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根据营业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金融机构营业税的纳税期限都为1个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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