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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经济法 预习辅导:第八章节(14)

更新时间:2012-02-15 09:32: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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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法律制度$lesson$

  (一)违法主体

  财政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国家机关;②企业,包括所有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③非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④特定个人,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

  (二)财政违法行为种类与制裁措施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共规定了14类财政违法行为,涉及到不同的违法主体,并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包括处罚、处分和处理措施。

  1、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3)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2、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违反规定超预算投资;

  (4)虚列投资完成额。

  4、公款私存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2)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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