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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12-11-20 12:37: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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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节讲述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类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合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合营

  (三)外资企业:外商独资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一)鼓励类

  (二)限制类

  (三)禁止类

  (四)允许类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有关规定

  (一)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形式

  1、股权并购的方式主要有:

  (1)购买股东股权。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认购增资股本。外国投资者协议认购境内公司股东的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2、资产并购的方式主要有:

  (1)先设立企业后购买资产。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2)先购买资产后设立企业。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的要求

  1、审批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2、申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

  3、并购后债权债务的承继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4、转让价格的确定依据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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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注册资本

  (1)外国投资者购买股权而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

  (2)股权并购境内公司同时增资(包括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的注册资本==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增资额;

  2、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3、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合营企业的借款是指为弥补投资总额的不足,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向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出资缴付

  按照并购的不同方式,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的出资缴付及期限可以作如下的分类:

  1、一般规定:

  (1)一次支付对价。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2)分期支付对价。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资产并购对价部分出资与其余部分出资的结合出资的出资缴付: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其余部分的出资,合同、章程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认购境内企业增资的出资缴付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出资缴付:

  (1)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5、其他特殊规定:

  (1)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投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规定办理;

  (3)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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