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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讲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更新时间:2012-11-26 10:54:46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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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节讲述第二章第二节中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内容

  (一)书面形式及要求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未定合同时间

用人单位

劳动者

1、用工1个月内

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只能获得劳动报酬,无经济补偿。

2、用工满1月未满1

1)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提示:首月不罚;公式:工期乘21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

3、用工满1

1)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3)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

 

  (二)例外情况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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