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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解析:证券与基金

更新时间:2012-11-30 10:52: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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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节讲述证券与基金的相关知识点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解析知识点:证券 基金

  1、证券公司是不能为关联人或股东提供担保的。

  2、公司发行的债券如果改变用途但不是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而且是通知股东大会同意的,就不成为再次发行债券的障碍了。

  3、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或者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这句话这样理解:因同一虚假陈述行为,对不同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两个以上行政处罚,以最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的,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之日。

  4、开放式和封闭式是特指基金。

  5、承销和包销是指股票债券。

  6、公开和非公开是指股票债券。

  7、记名和不记名是特指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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