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预习:要约收购
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二、要约收购
(单方收购)
(一)收购要约的发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提示】假设,某投资者向甲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约定收购股份数额为300万股,而甲公司的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总数为500万股,为了保证收购的公平合理,保护股东的权利,根据以上的规定,此时确定收购的比例为:300÷500×100%=60%,假设甲公司的A股东承诺出售10万股,那么收购人按照比例应该收购10×60%=6(万股)。
(二)收购要约的公告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三)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四)收购要约的撤销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五)要约收购的变更
收购要约变更,是指收购要约生效后,收购要约发出人改变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变更收购要约,需经要约发出人和受要约人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扰乱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可以允许变更收购要约。收购要约变更自收购要约变更公告后开始生效。
(六)要约收购的适用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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