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强化六项管理
描述:《制度》规范了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明确了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将“集中管理,分校核算”修订为“集中记账、分校核算”;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财政部、教育部日前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其中明确规定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随着财政教育经费的不断增加和各项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1996年开始实施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迫切需要修改。新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重点从中小学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结转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等方面做了修订。
据财政部教科文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制度调整了适用范围,即“接受政府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属于中小学校,本次修订不再将其列入适用范围,但在附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制度》规范了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明确了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将“集中管理,分校核算”修订为“集中记账、分校核算”;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制度》强化了中小学校预算管理,规范了中小学校的收支管理。修改了财政补助收入的定义,“即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应当发生经营支出;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
《制度》完善了中小学校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特别增加了“结转”的概念。要求对财政拨款与非财政拨款的结转结余实行分类管理。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并明确规定“专用基金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同时,取消了医疗基金;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
《制度》还强化了中小学校资产管理和负债管理。要求中小学校严禁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特别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进行对外投资;提倡中小学校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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