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资产损失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企业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法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2、自行计算扣除的情形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7)企业发生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
3、审批扣除的情形
除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4、无法辨认的处理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5、企业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6、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物资产损失等。
7、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8、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9、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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