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易混淆点: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异同点
更新时间:2013-01-10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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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普通合伙企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法律规定的对比
|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 |
投资人 |
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
投资人都是普通合伙人。 |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 |
企业名称 |
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 |
出 资 |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 |
合伙人都可以用劳务出资。 |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 |
企业偿债责任 |
全体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 ||
企业事务管理 |
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入 伙 |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退 伙 |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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