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会计处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3-01-14 11: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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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1月11日,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财政部日前制定并发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规定》具体明确电网企业代征代缴可再生能源电价、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补助五方面的会计处理方法。
《规定》指出,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时,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所发生的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按规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按收到或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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