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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详解: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3-01-15 09:15:2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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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对该责任主体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承担全部强制性法律责任。具体地说: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例如:某合伙人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为10万元,该合伙人退伙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偿还,也可以要求该退伙人偿还,退伙人由于对退伙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所以退伙人不能拒绝偿还。如果退伙人偿还了10万元,则就成为新的债权人,退伙人可以再要求其他合伙人偿还10万元。如果债权人向新入伙的合伙人要求偿还10万元,则新入伙的合伙人偿还以后,可以就偿还的超出合伙协议应该承担范围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例1】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8万元,丙出资4万元;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后甲提出退伙,并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甲退伙后银行贷款到期,银行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请问甲的观点是否正确?

  【答案】甲的观点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甲应当先偿还银行5万元,然后再向乙、丙追偿。

  【例2】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8万元,丙出资4万元;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后丁入伙,丁入伙后银行贷款到期,遂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货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丁的观点是否正确?

  【答案】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丁应当先偿还银行5万元,然后再向甲、乙、丙追偿应由他们负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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